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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收养孩子新政策

发布时间:2021-05-24 11:52:35 浏览:0
  随着时代的发展,现在很多家庭都愿意收养小孩,那么2021年收养孩子新政策是如何规定的?收养小孩需要办理的手续是什么?大律师网小编为大家解答疑惑,希望有所帮助。

2021收养孩子新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收养孩子的新政策主要有下:1、被收养人的范围主要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送养人的范围为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等;3、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被收养人的能力,且年满三十周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被收养人的范围】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送养人的范围】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送养】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小孩需要办理的手续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有关规定,收养小孩需办理以下手续: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三)收养登记必须严格依照分级登记制度进行:

  1、涉及到内地公民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孩子户口源头地的县级民政部门办理;

  2、涉及到港、澳、台、华侨与内地公民的收养登记由地级市(州)民政部门办理;

  3、涉外的收养登记,由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或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级市(州)的民政部门办理。

  (四)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关系。

  在办理收养孩子的手续中,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材料、证明等,同时还要找到相应的登记部门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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