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税罪中的“故意”如何界定并作为立案依据?
在界定偷税罪中的“故意”时,应考虑以下几点:
1. 明知义务: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即对税收法律法规有所了解并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产生纳税责任。
2. 故意逃避: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通过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或者采用其他隐瞒收入、少列支出等方法,以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
3. 直接故意:对于行为人而言,这种故意是直接的,即行为人在实施上述行为时,明确地追求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结果。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里的“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即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故意状态。
税务稽查中何种偷税行为将被立案?
税务稽查中,当纳税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偷税(逃税)行为时,税务机关将依法进行立案查处。偷税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方式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2.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以达到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目的的;
3. 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且在税务机关通知后仍未补缴或更正的,但此种情况须排除其主观故意;
4. 纳税人通过虚假纳税申报或者其他欺骗、隐瞒手段逃避缴纳税款的。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了上述偷税行为的具体认定标准和处理方式。
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只要纳税人的行为构成了上述法律规定中的偷税行为,无论其涉及税款数额大小,税务机关都有权对其进行立案查处。
偷税罪的证据标准有哪些要求?
偷税罪的证据标准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行为主体证明:首先,需要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具有法定的纳税主体身份。
2. 犯罪故意证明: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明知应当缴纳税款而故意不缴纳,或者采取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例如,通过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方式不列或少列收入,多列支出等手段。
3. 涉税事实证明:应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存在实际发生的应税交易或所得,并且行为人对此有纳税义务,但其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申报并缴纳税款。
4. 税款数额及后果证明:必须明确偷税的具体数额,且该数额达到构成犯罪的起刑点(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同时,对于因偷税导致国家税收的重大损失,也应予以证明。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偷税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详细规定。
3.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以证据为根据,证据应当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偷税罪的侦查与审判过程中,所有上述证明要求均需严格遵循这一原则。
在认定偷税罪中的“故意”作为立案依据时,不仅要求行为人明知自身有纳税义务,还要求其出于逃避缴纳税款的目的,实施了相关违法行为。司法实践中,检察官和法官会结合全案证据,尤其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行为方式及其后果等因素,来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偷税的故意。只有当“故意”要素得到充分证明后,才能据此对偷税罪进行立案侦查和起诉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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