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拘人一般不能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看守所提审程序面临一系列挑战的情况下,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和利益是至关重要的。为了确保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必须在保障被告人基本权利的同时,继续改进法律程序,提高其透明度和规范性,这不仅需要司法机构和国家机构的努力,也需要整个社会的参与和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看守所】: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进行恐怖活动犯罪进看守所不会放出来,这类罪行比较特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恐怖活动犯罪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都是极其严重的罪行,涉及的后果是无法预料的。因此,这类罪犯被送入看守所后,必须严格的进行管控,不得轻易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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