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羁押期限最长三十七天。看守所羁押期限最长的国家和地区根据各自的法律规定而异,但普遍认为政府应该尽量缩短羁押期限,保障被拘留者的基本权利和人道待遇。这些规定的时间限制都是根据各国的法律、司法程序和实际情况而定的,旨在保障公民的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一条
决定不起诉的,如被告人原系国家职工,其工资问题可按下列原则处理:被告人未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原所在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所在单位补发其羁押期间的全部工资;被告人未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原所在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由原所在单位酌情决定减发或不发;被告人受到劳动教养或治安处罚的,其羁押期间的工资不予补发。
是的,看守所允许受审前的犯人与家里人进行通话。受审前的犯人有权利与外界进行通信。但是,这需要遵循一些特定的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电话必须在看守所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2.通话内容必须遵循当地看守所的相关要求和纪律;3.受到特殊情况或者必要性时,可以由当地法院作出适当裁量决定对此期限进行适当延长;4.看守所方可以根据情况随时改变或中断电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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