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因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者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的,继承权就不能恢复。如果是因为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导致丧失继承权的,可以去争取被继承人的原谅,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那么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遗产继承】: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遗产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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