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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自首保险公司是否理赔吗?

发布时间:2018-09-27 23:28:05 浏览:0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了解到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往往会因为害怕而选择逃逸,但逃逸属于逃避责任,对于受害者来说影响很大。那么肇事逃逸后又自首保险公司是否理赔呢?大律师网整理了相关案例供大家参考。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20日17时44分,被告潘龙某驾驶粤AR71**号轻型货车沿324国道由宾阳县往贵港市区方向行驶,原告卢某驾驶桂RVL2**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卢小某和黄某与粤AR71**号车对向行驶。途中,被告潘龙某驾车越过道路中线超越其他车辆时与桂RVL2**号车发生碰刮,致使桂RVL2**号车侧翻,造成卢某、卢小某和黄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潘龙某驾驶车辆逃离现场,2015年2月23日上午,潘龙某驾驶粤AR71**号车到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自首。经认定,被告潘龙某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发生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卢某及车上人员卢小某、黄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治疗,住院42天,住院花费医疗费76020.85元,出院诊断为:1、左踝关节开放性脱位,左内、外踝开放性骨折,左第2、3趾伸肌腱开放性断裂,左距骨骨折,左环指中节指骨开放性骨折,左小指未节指骨开放性骨折等。之后原告多次上医院治疗、复查花费医疗费共计86581.03元,其中被告潘龙某支付医疗费20159.68元。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1、被告太保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向原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46173.85元;2、被告潘某、广州市某租赁有限公司对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查明,粤AR71**号车的登记车主为被告广州市某租赁有限公司,该车在被告太保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在保险期范围内。事故发生后,被告太保公司垫付交强险医疗费限额10000元给原告卢某。本次事故的另两名伤者卢小某、黄某明确表示放弃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分配的权利。粤AR71**号车于2015年2月13日由被告广州市某租赁有限公司通过租借的形式出借给被告潘达某,双方签订书面协议。被告潘达某持B2类机动车驾驶证,具有合法驾驶粤AR71**号车的资格。被告潘达某与被告潘龙某是朋友关系,事故发生当日,因被告潘龙某需处理其本人的私事,从被告潘达某处借用粤AR71**号车,驾驶至本次事故发生。被告潘龙某持C1类驾驶证,具备合法驾驶粤AR71**号此类轻型货车的驾驶资格。

  【案件焦点】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和数额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二、对因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责任的方式及比例。

  【法院判决要旨】

  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请求的赔偿项目、数额和计算标准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15年)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各项损失应计算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为122287.33元。根据贵港市交警支队对本次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潘龙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卢某及车上人员卢小某、黄某不负事故责任,该认定书符合客观实际,各方当事人对此亦无异议,故法院依法予以采信,并以此认定书作为原、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原告在本次事故中驾驶的车辆搭载的人数超过了核定人数,虽其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但由于该行为扩大了损失,故原告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事故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事故成因考虑,应由被告潘龙某承担95%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5%的赔偿责任。被告潘龙某在本次事故中属于一般借用朋友的车辆使用,并合法驾驶,故被告潘达斌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依法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广州市某租赁有限公司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出借粤AR71**号车给被告潘达某,被告潘达某亦具备合法的驾驶资格,故被告广州市某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次事故中亦不存在过错,依法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该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太保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30189.6元给原告卢某、被告潘龙某尚需赔偿原告卢某57833.16元于规定期限内履行完毕。

  【法官后语】

  第三者商业险保险合同第七条第(一)款约定:交通事故后逃逸,驾驶人、被保险人、投保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交通肇事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和具体情节进行处理。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违法行为的,如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免予吊销驾驶证的处罚,但其处罚仍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摩托车确实是较为危险的机动车,俗话说的是:肉包铁。尤其是在超载后,车辆的稳定性更不好。为了你和家庭的幸福,今后还是注意一下为好。

  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服诉息讼,判决生效后被告太保公司、潘某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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