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判决书是否能替代离婚证?我个人认为判决书是不能替代离婚证的。(注:本人没有结婚更没有离婚,也不熟悉离婚手续到底该如何办理,也不清楚法律和实际操作中是如何认定的,只是从网上看到有人认为有法院的判决书就可以不办理离婚证了。)窃以为不然。原因在于:
1、婚姻关系作为公民人身关系中最重要的一种关系,其主要表现形式在于在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并领取结婚证书;其是以一种法定形式来表现的,并具有法定效力;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主要表现在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上;
2、生效的判决书判决离婚以后,双方法律上的婚姻关系结束,但是必须办理离婚证才具有公示效力。举个不恰当的比方:婚姻登记就像房产所有权登记一样;如果在房产诉讼中,胜诉的一方拿到判决书但是没有及时去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否则,该判决书无法对抗第三人。例如甲乙双方因甲方名下的房产纠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房产归乙方所有,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则该判决很可能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善意第三人在买房是不可能去探寻有无针对该房产的法院判决;其对房产权属的判断依据只能是房产证和房产登记簿等登记记录。同样,判断一个人的婚姻状况,也只能以婚姻登记机关的记录及结婚证书或者离婚证书为准,因为案外第三人不可能去探求有无针对某人的婚姻状况的生效判决。
3、总而言之,生效的离婚判决和生效的房产判决一样,是法律上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但其本身不具备公示效力。所以,个人认为离婚判决书不应该替代离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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