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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国内首次明确为6大主体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1-08-03 浏览:
导读:环境公益诉讼国内首次明确为6大主体

  


  中国大律师网,海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关于开展环境资源民事公益诉讼试点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提起的6大主体,据悉,这是我国省级人民法院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首次明确界定。


  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人民检察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从事环境保护、社会公益事业和社会公共服务的法人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公民个人。


  环境公益诉讼对公民有条件开放,公民有权对污染损害环境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有权书面申请人民检察院、相关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相关行政机关在合理期限内不起诉的,公民可以自行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海南:环境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区别对待


  中国大律师网月29日电 记者 吴晓锋 在今天海南省高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海南省高院副院长傅勤特别指出,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实行与“私益诉讼”区别对待。环境公益诉讼主要指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破坏的情况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侵害,针对特定的主体提起的诉讼,这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了自身利益提起的污染损害环境资源的普通民事诉讼相区别。


  据介绍,海南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实行集中管辖,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第一审案件由海口海事法院管辖;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环境污染损害案件或者跨省陆源、海域污染第一审案件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据了解,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将会同海南省财政厅,建立环境公益诉讼专项资金,对于原告败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诉讼费用由专项资金负担。同时,对于环境公益诉讼所产生的利益,归国家所有,上缴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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