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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WTO争取公平待遇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1-09-09 浏览:
导读:中国在WTO争取公平待遇

 中国在w t o对欧盟提起的首次诉讼——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以中国胜诉而告终。作为挑战对中国带有歧视性的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案,尽管槌落已有一段时日,但其所引发的影响之深远,及带给中国的启示之多,时至今日乃至未来人们都不能忘却。


  原商务部法条司司长、现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张玉卿,曾长期参与中国复关和加入世贸组织谈判。对于这起案件,他有着自己独特的视角和看法。法制日报为此专门采访了这位专家。


wto协定中没有欧盟法“非市场经济nme”的概念


  《法制日报》:世贸组织上诉机构于当地时间7月15日发布的中国起诉欧盟对华碳钢紧固件反倾销措施案的裁决报告,认定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有关对“非市场经济”出口商“单独税率待遇”的规定违反世贸规则《反倾销协定》,两规定之间的冲突体现在哪里?


  张玉卿:1996年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384/96)通过列名的方法,指定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nme)”。并规定对nme的出口产品只给一个“全国性的反倾销税率”。如果某个企业想获得单独的“反倾销税率”,它要按《反倾销基本条例》的规定,或通过“市场经济待遇(met)”检验,或通过“单独税率待遇(it)”检验。


  欧盟法律的核心是:对所谓nme的所有出口商给予一个“全国单一反倾销税率”是原则和主旨,给予每个企业一个单独的反倾销税率则是例外和个别,还要主动专门申请,经过欧盟的审查与批准。欧盟对中国的出口产品只给一个全国范围的反倾销税率,这等于欧盟既不采用中国企业的国内生产成本或销售价格,也不用企业的出口价格。而对其他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商却直接给予单独反倾销税率。


  然而,wto的《反倾销协定》6.10规定:进口国反倾销调查机关“通常应对被调查产品的每一个已知出口商或生产商确定各自的倾销幅度”。该条还规定,当出口商、生产商、进口商的数量或被调查产品种类特别多而且做出单独税率不实际时,主管机关可以使用抽样的方法来确定倾销幅度。可见,wto的原则是:进口国在反倾销调查时,给每个出口商计算出单独税率是原则,抽样计算倾销幅度是唯一的例外。wto各项协定包括《反倾销协定》并没有所谓“非市场经济nme”的概念。当然就更没有关于如何计算来自nme出口商倾销幅度的规定。欧盟的这种做法是明显的对中国的歧视,对wto规则的违反。


西方国家人为扩大中国出口产品的倾销幅度


  《法制日报》:您说单独税率是对中国的歧视性条款,该条款背后有着怎样的深层次原因?因该条款,中国企业在国外会遭遇怎样不公正的待遇?


  张玉卿:长期以来,西方国家,特别是欧盟和美国一直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nme)”,不承认中国国内的生产成本或销售价格。他们认为中国国内的价格的形成存在政府的干预,不能真实反映市场条件下商品的价格。因此,在计算倾销幅度时都用所谓的“替代国价格”,即找一个所谓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或生产成本作为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然后拿这个价格与中国企业的出口价格进行比较,计算中国产品的倾销幅度,结果往往导致人为扩大中国出口产品的倾销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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