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讯 >> 专题新闻 >> 新闻详情

反思中国劳教制度

来源:专题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2-08-13 浏览:
导读:反思中国劳教制度

    “永州母亲”唐慧重获自由,将存在了半个多世纪的劳动教养制度置于风口浪尖。

    “对唐慧的劳教,无论劳教的理由多么充分,都无法避免打击报复的嫌疑。”湖南省纪委预防腐败室支部成员陆群在该案发生后如此评论。

    作为中国特有的一项行政处罚,无需经过检察院和法院,仅凭劳动教养委员会一纸决定,就可以最高剥夺公民4年的人身自由。而这成为有关部门滥用权力、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现象屡屡发生的根源。

    作为一项临时性的制度安排,劳教制度何以存在如此之久?在存废之争的背后,又是怎样的制度设计和现实土壤?

    变迁:从政治手段到维稳工具

    现在学者一般认为,从法律上讲,劳动教养制度始于1957年,国务院公布经过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该决定的初衷是为了管理“游手好闲、违反法纪、不务正业的有劳动力的人”,主要针对的对象是“不够逮捕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适合继续留用,放到社会上又会增加失业的”人员。

    1956年1月10日,中共中央正式发布了《关于各省市立即筹办劳动教养机构的指示》。公开资料显示,在随后一年左右,全国建起一百多处劳教场所,全国劳教人员很快就被收容到近百万。

    当时,被劳动教养的人员没有明确的期限,从一些当事人的回忆录中发现,有的劳教时间甚至长达20年。这一现象直至1979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劳动教养制度可限制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长达1-3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但以后在实践中,常出现重复劳教问题。

    进入80年代,随着《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关于禁毒的决定》的颁布,劳教制度逐渐变成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成了“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颁布后,更多的人员相继被纳入劳动教养的对象范畴。

    2000年以后,曾花了几年时间、专门去调查数百个上访劳教案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教授于建嵘发现,现在对待劳教问题,已从原来防止反革命,变成了很多地方维稳的工具。 “你到北京天安门,我回去给你劳教去;你到了美国大使馆,我回去给你劳教去。”在于建嵘看来,劳教制度是一种违背法治理念、缺乏法理基础、损害公平正义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

    对弈:法理与现实的双重诟病

    从法理上讲,劳动教养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须经法院审讯定罪,即可将嫌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简单地说,就是对那些尚未触犯到刑法,而又有违法行为的人做出的处罚。”甘元春说,在刑法中,对一些犯罪情节较轻的罪行,尚有4年以下的判决,而对没有触犯刑法的人,劳教却可以让他们失去4年的自由,“这在常识上说不过去”。

    伴随着在上访人员成为劳教对象的重要对象,以及我国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这项临时性的制度安排也遭到了持续不断的批评。这一情况到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之后变得更为突出。综合各方观点不难发现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劳动教养制度没有宪法依据。现行宪法规定,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必须由法定国家机关,根据法定原因和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就是非法活动。而劳动教养制度作为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却可以不经过司法程序,它违背现代宪法理念。

    其次,劳教制度与《立法法》的规定明显抵触。《立法法》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作出,而构成整个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文件或是《决定》,或是《办法》,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

    此外,劳教制度与现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也不符。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属于行政机关,其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具有行政处罚的特点,但《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并没有包括劳动教养。

    亦有不少学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也与我国1998年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相悖。这份公约规定,所有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的决定必须通过正当程序并由法院作出判决。

    按照有关规定,凡是被劳教的人员,劳教委都应该开送一份劳动教养决定书。按照决定书的要求,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60日内,向上级劳教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但于建嵘在调查中发现,许多上访人员甚至连劳教决定书都没有收到,这给申请复议以及律师一步维权造成了困难。在于建嵘所著的《中国劳动教养制度批判》一书中,他收集了100个关于上访被劳教的案例,其中84%得不到救治。

    “你申诉上去没用,它把你打回来了,等到你走完了这些地方,你劳教的时间已经过了。”他说,在大多数案件中,法院会因为敏感拒绝受理。

    方向:改与废,路在何方?

    2007年底,经济学家茅于轼、维权律师李方平、学者贺卫等69位中国学者和法律界人士联署发表了公开信,呼吁取消劳动教养制度。

    建议书的起因,缘于当年10月,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法院将一起状告洛阳市劳动教养委员会的行政诉讼案正式立案。该案最终以“迂回公平”的无奈之举,撤销了劳教委的决定书。“让原告的律师充分发出这种呼吁,但在判决时,他们不会把因为劳教制度违反《立法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判决写到判决书里,而是要迂回一下,比如说处罚过重,判决撤销。”一位学者分析说。

    这与唐慧案有诸多相似之处。甘元春告诉都市时报记者,律师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依据事实和法律,陈述了劳教唐慧的不正当性和违法性,但湖南省有关方面的复议决定所给出的解除劳教理由,却是唐慧的女儿需要特殊监护。该复议书并没有指出原劳教决定的适用法律错误和程序错误,反而为永州市的劳教决定做出了某种程度的辩护。

    或许是鉴于劳动教养制度广受非议,官方把《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列入2005年的立法规划,用以取代劳教制度。据一些学者说,因受到公安部门的抵制,此后多年并无进展。

    近些年来,有关劳教制度的废除呼声从未间断,民间各种公民联名签字的倡议,亦在考验着决策层的立法思路。千呼万唤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介绍,《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还处于起草修改阶段,已经列入了中国司法改革日程。但至今仍无下文。

    “体制内的阻拦,应该是废除劳教制度的最大难题。”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成告诉都市时报记者,他认为目前我国法律体系相对健全,废除劳教制度不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就像当年废除收容条例一样,后来证明不是好好的吗?”

    王成在几年前就征集同意废除公民签名并寄到国务院,但并未收到任何反馈信息。此次唐慧案后,他又在微博上发起征集签名的联署行动,截至昨日中午已征集到2000多人。他说,希望一周内能征集到1万人以上。

    几年前的全国“两会”期间,于建嵘曾召集一批人大代表,讨论劳教制度的存废问题,一些法律学者倾向于改造劳教制度而不是一举废除它。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姜明安认为,劳教制度是介于治安处罚和刑罚中间的一种处罚制度,对于一些违法不断、危害严重,却不够入罪的行为,需要一个治理的措施,“要考虑到保障社会治安,维护社会的稳定”。

    但于建嵘说,只要是限制人身自由,都不允许通过一个简单的程序来决定,“它必须要经过非常严格的法律程序,这个法律程序我认为就是用我们现在的刑法体制。”

    目前看来,对劳教制度的改革,最大希望仍在《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出台。但据参与全国人大立法的学者透露,现在最大的分歧在于由谁来决定劳教,即矫正机关设在哪里。有学者表示,“设在哪里也不能设在公安机关。如果是这样,立出一部新法也会和现在差不多”。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平台在线10W+律师,平均回复时间3分钟

遇到法律问题,上大律师网在线咨询律师!快速提问,分分钟帮你解答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