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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的危险性

来源:专题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3-03-10 浏览:
导读:虚假诉讼的危险性

    中国历来有“厌讼”的传统。无论是孔子的“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还是陆贾的“闾里不讼于巷,老幼不愁于庭”,都倡导确立无讼的和谐世界。这种传统的厌讼心理也成为我国普法教育的主要瓶颈。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步觉醒,诉讼已成为争议解决的有力途径,人们对于诉讼的厌恶与排斥也在逐渐弱化。但是,在广大公民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出现了部分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法律的空子,玩起了“虚假诉讼”的把戏。他们为了瞒天过海,甚至将法律、法官玩弄于鼓掌之间。

    虚假诉讼案例——刘某与澳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在过去的两年期间,广州市黄埔区就上演了一出利用虚假诉讼逃避债务的闹剧。几年以前,广州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受理一个极其“简单”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拿着其与被告澳X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诉至法院要求澳X公司偿还借款200万元。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法律关系明确”、“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判决澳X公司向刘某偿还借款200万元。令主审法官万万没有想到的事,就这样一个“简单”的案件,竟在2011年遭来了再审。

    原来,澳X公司本来就是由刘某的爷爷及父亲创办,早在案发以前就已经转由刘某负责经营,但是工商登记记载的公司法定代表人仍是刘某的爷爷。澳X公司在刘某手上经营不善,欠下200多万元的债务。刘某为逃避债务,特伪造了其与澳X公司的借款合同,恶意提起了这个“虚假诉讼”。

    澳X公司的真实债权人得知情况后,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称澳X公司为逃避债务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以致其合法债权无法实现。2013年1月,广州市中院再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近年来,此类虚假诉讼时有发生:虚构债务转移资产逃避真实债务,虚构法律关系逃避税收征管,虚构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逃避强制执行……这些欲盖弥彰的戏法都严重损害了真实债权人的利益,也对司法机关的权威提出了挑战。

    对虚假诉讼的防范、处理及其立法缺陷

    为了应对虚假诉讼,各地法院均展开了相关调研工作,初步研究成果已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有所体现。新《民事诉讼法》第112、113条分别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尽管有了上述规定,虚假诉讼的防治和处理工作仍然困难重重。

    对司法机关来说,人民法院虽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错案,但在财产已经转移的情况下,这种亡羊补牢式的纠错方式并不一定能为债权人挽回足额的利益。对于承办法官来说,在审理案件时似乎很难通过常规的手段辨识诉讼是否虚假。如果每个案件都大费周章展开主动调查,势必影响司法效率,也不便于保持法官的独立性。若仅仅依靠当事人双方的陈述及现有证据,一旦被虚假诉讼者玩弄,则不得不担下错案的责任。

    对于真实债权人来说,他们通常都不是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将再审申请权仅仅赋予了案件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案外人申请再审开了个口子,但案外人也只有在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时,才可以在法定时限内申请再审。更多情况下,案外人的救济途径往往是通过申诉、信访恳请相关部门注意案件真相,而此类途径经常是低效、无序、不可控的。

    对于虚假诉讼的捏造者来说,违法成本仍然过低,即使被查出,人民法院一般也只能处以罚款、拘留,对行为人处以刑罚的可能性并不大。当然,如果行为人采取了伪造公司证件、印章、指使他人做伪证、伪造证据、贿赂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等行为的,则可能构成犯罪。但事实上,许多虚假诉讼在不实施以上犯罪行为的前提下也是可以完成的。这种“低风险、高回报”的把戏自然成为部分债务人逃避债务的惯用伎俩。

    虚假诉讼引发的法律风险提示及其应对措施

    鉴于虚假诉讼的高风险,律师提醒,当债权人的利益因虚假诉讼受到威胁时,债权人在发现后应及时采取连锁的救济措施。此类措施包括:

    (1)通过各类合法途径掌握债务人其他财产状况,及时就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

    (2)向出具虚假诉讼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同级或上级法院、检察院、政法委或其他符合规定的信访渠道反映案件真实情况,请求有关部门督促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尽快撤销原判;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申请再审;

    (4)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执行机关申请执行异议、执行回转等。

    不得不说,虚假诉讼的存在的确给真实债权人的权益造成极大的威胁,而目前我们还没有找到可以有效防范和处理虚假诉讼的办法。我们期待立法机关能尽快出台相应规定遏制虚假诉讼的频繁发生,我们也期待司法机关能出台相应措施妥善处理虚假诉讼遗留的权利救济问题。在此期间,我们也不得不提醒各位权利人谨慎地关注债务人的动态并尽快地实现债权,切莫让别有用心之人钻了法律的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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