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认为刘小姐是在欺骗,劝其自动离职。但刘小姐坚持认为自己的“隐婚”没有损害公司的利益,不愿离职。
陈伟认为,以欺骗为由来让刘小姐离职,显然是不可以的。“就好比员工的年龄,各地的风俗习惯不同,有的人按周岁计算,有的人按虚岁算,企业能以欺骗为由将其辞退吗?显然不可以!欺骗的定义还是要看员工填写的不真实资料是否严重影响工作,导致无法胜任工作的后果来判定。”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杨帆律师认为,特殊岗位对于用人的要求,通常是有法律、法规来规定的,不是用人单位自己来评判的,用人单位擅自进行限制,就是有就业歧视的嫌疑。
虽然用人单位拥有对员工信息的知情权,但该知情权仅限于和工作相关的个人信息,比如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明等。即使女职工在应聘之初出于某些原因隐瞒了婚姻状况,这也仅能算是合同中的瑕疵,不属于重大误解。仅此一点,并不足以构成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用人单位无权以结婚、怀孕、产假等为由,辞退女性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