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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收了代理费还要胜诉分成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4-02-08 浏览:
导读:律师收了代理费还要胜诉分成

    因代理诉讼,上海某律师与代理人发生“代理费纠纷”。日前,上海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不支持该律师事务所诉求。

  2010年9月上旬,上海某法院受理了案外人上海农投公司诉董黎(化名)等出资人权益转让纠纷一案。

  2010年10月20日,在某律师事务所,董黎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诉讼合同》:今委托某某办理某法院权益转让纠纷案代理事宜,委托人董黎。并约定:“签订本合同,董黎向该律师事务所缴纳诉讼代理费1万元。”另,该合同后面还用笔添注文字为:“另按胜诉后诉请的10%付律师费。”当日,董黎支付了律师费1万元。

  2013年9月下旬,该律师事务所诉称,在2010年9月下旬,董黎因出资人权益纠纷,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诉讼合同》,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马某为董黎提供法律服务。合同除约定先收1万元外,还约定在案件终结后“另按胜诉后诉请10%付律师费”。律师认为法院判决最终反映了律师的工作成果,驳回了案外人主张由董黎支付违约金243万余元的诉讼请求。岂料,该案终结后,董黎未按合同支付剩余10%诉讼代理费,故请求法院判令董黎支付诉讼代理费24.3万余元。

  在法庭上,董黎辩称,其委托该律师事务所为代理人进行诉讼,但究竟指派了哪位律师、什么时候开庭、当事人应准备些什么证据材料,被代理人均不得知,直到法院强制执行时被代理人才被告知案件结果。同时,董黎称自己从未答应过给付10%的费用,合同内容是该律师事务所自行添加的。

  经审理查明,上海农投公司起诉董黎等人共同支付公司产权转让款209.8万余元,支付逾期违约金243万余元。2011年7月,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庭参加了该案审理,同年8月上旬该案被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董黎等人支付违约金243万余元的诉请。该案审理中,证人顾某出庭陈述:聘请律师系他人介绍,当时聘请的律师姓陈而非现在索要10%律师费的马姓律师。双方在交谈中曾提及胜诉后另付10%律师费一事,但从未在合同中明确。现该律师事务所提供的合同显示有10%内容,是该律所事后添加的,律师也未就添加处要被代理人签字确认。

  法院认为顾某接受董黎委托与该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诉讼合同》,且董黎本人也在委托书上签名,律师事务所接受董黎委托后,为董黎提供法律服务也收取了律师费1万元,应当确认双方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现双方对“另按胜诉后诉请的10%付律师费”一节产生歧义。法院认为,按胜诉比例收费属风险代理收费,从《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看,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应约定双方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而在合同中并未就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法律后果予以告知,缺乏构成风险代理的要件,双方之间不构成风险代理关系。从合同签订规范要求看,合同的添加部分应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现委托代理人董黎认为上述文字原合同中并无记载系单方添加所为,而该律师事务所却无法证明在签订时已有上述文字记载。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不支持该律师事务所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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