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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刑讯逼供 司法解释需行动落实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4-12-09 浏览:
导读:终结刑讯逼供 司法解释需行动落实

    昨日,记者从最高法有关人士处获悉,最高法正在制定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解释文件,如果各项工作如期完成,该解释有望在本月内出台。据悉,在该解释文件初稿中,疲劳审讯、诱供、指供、威胁被告人、威胁证人等变相刑讯逼供等行为将被视为非法证据,法院应予以排除。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在观念上早有共识,真正困扰司法实践的在于如何具体认定某个证据是否非法。此次最高法拟定的相关解释文件,将疲劳审讯、诱供等多种具体行为列入其中,将一些长期行走在“灰色地带”的行为明确定性,无疑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

  今年10月,最高检在一项报告称,2013年以来因排除非法证据决定不批捕750人、不起诉257人。与此同时,近年来多地相继出现“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并有浙江叔侄杀人案这类大案要案的实践,都说明在此议题上我国已有长足进步。但这些进步与民众和学界的期望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刑讯逼供立案难、取证难等问题,目前依然存在。要改变这一局面,除了依靠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外,还必须落实具体行动上。

  首先,是在司法理念上多年“重实体轻程序”,形成了证据是否有说服力最关键,证据来源合法与否倒在其次的固有思维。在片面追求“绝不放过一个坏人”的指导思想下,有罪推定成为不少刑讯逼供案发生的思想根源。要改变这种观念,除了重申疑罪从无的重要性之外,一方面还要转变侦查观念,预防非法取证行为发生,另一方面也要在司法实践中保证法官判案的独立性,不受各方干预。

  其次,排除非法证据必须在配套措施上做足,以解决刑讯逼供取证难等问题。比如真正落实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后,应能大大减少对口供证据的合法性争议。不仅是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办案机构自身的保护。然而,虽然我国刑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确这一制度,但各地在执行时常“打折扣”,一些关键证据的取得缺乏录音录像,往往引来很大争议。

  再次,由于司法实践中通常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都是辩方律师使得这一机制真正运转起来,能否充分激活律师作用至关重要。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律师是相对于公检法之外的一种外部力量,他们的介入是实现公正审判、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保障。除了保障其查阅卷宗资料等基本权利外,还应探索讯问时律师在场制度,也可有效防范非法证据的产生。

  从某种程度上说,刑讯逼供是制造冤假错案的重要源头之一,它不仅给个人带来了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还有损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任。而要让排除非法证据从共识走向行动,从司法解释化为具体实践,还需要多方面坚持不懈的努力,才能让人们在每个案件中都看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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