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杀害幼童案。被告人孙志富虽患精神分裂症,但因其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所实施的犯罪与其辨认能力削弱之间没有必然的直接联系,被判处死刑。
法院审理查明,孙志富的丈夫与被害人杨坤(殁年5岁)的爷爷是同母异父的兄弟,且两家是邻居关系。孙志富因琐事与杨坤的奶奶素有矛盾。去年8月20日15时许,孙志富看到杨坤独自跑到自己家中,心生歹意,趁家中无人,用鞋带将杨坤勒死,后将尸体装入编织袋中藏匿于稻谷堆中。次日,侦查人员对孙志富处进行搜查,孙志富拒不配合并服下农药自杀,后被送往医院急救。在搜查过程中,杨坤的尸体被发现。而在杨坤遇害后,孩子父亲因悲痛自杀。
经鉴定,被告人孙志富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辨认能力显著削弱,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其辩护律师认为,孙志富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对其减轻处罚。
合肥市中院认为,孙志富迁怒于无辜幼童,用勒颈方式杀害未满5岁的被害人。案发后,又造成被害人父亲自杀的后果,其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其虽然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但其所实施的犯罪与其辨认能力削弱之间没有必然的直接联系,故不足以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孙志富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兆红(被害人母亲)经济损失2.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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