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之星”沉船事故发生后,6月1日晚11时50分许在长江天字一号码头救起2人,其中1人为东方之星游轮船长。被救船长反映:6月1日约21时30分,游轮突遇龙卷风,船舶向北岸(湖北方向)翻沉。
现代海商法规则中,发生海难时,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因为船长在一艘船上拥有最高权力和责任,发生海难后,“与船共存亡”更是成为船长义不容辞的责任。没有其他人比船长更了解船舶结构和人员情况,无论是组织疏散、还是寻求救援、联络接应,都需要船长指挥。那么,在何种情况下,船长可以发出弃船指令?船长弃船先逃,算不算失职?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问题一:遇到恶劣天气仍未“扎风”避险,船长是否判断失误?
在航运系统有种说法叫“见八不开船”,即遇到八级及以上大风,船舶应就近“扎风”避险,基本都把八级风作为安全的临界点。也就是说,船长享有“临危处置权”,船长在紧急情况下能够采取任何措施,包括停航、改变航线等手段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遇到危险天气,如果海事局通知停航了,船长依旧选择继续航行结果导致海难,那就是船长失职了。那么,为何赶时间夜航,恶劣天气下也抛锚停航?
问题二:船长为什么不能弃船先逃?
在职业荣誉和求生本能之间,船长应如何做?当船长把职责范围内应该做的事情都做了,比如认为船舶已经有危险的情况下,可以及时组织船员和旅客撤离。船长一旦决定弃船、发出信号、广播组织、安排船员放救生艇、组织旅客有序撤离,即便船长不是最后一个离船,公众也没有什么可指责的。但是,假如海难中,船长弃船时间最快,救出人员中船员比例最高,这样的情况下,公众就有责任质问:船长弃船先逃且未发出求救信号,职责何在?
问题三:船长是否必须“最后一个离船”?
船长是最受人尊重的职业之一,船长也是荣誉的象征,与荣誉相匹配的是责任。按照国际惯例和相关法律,船在发生翻沉时,逃生顺序是先妇女儿童老人,再其他青壮年乘客,然后是船员水手,最后才是船长。 中国的《海商法》则规定: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作出弃船决定。弃船时,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 我们不能苛求船长“必须最后一个离船”,但“不率先逃生”理应成为行为底线。
问题四:船长弃船逃生是否犯罪?
由于航海的相对独立性,通常认为船长对航船和乘客负有(相对于陆地其他交通工具)更高的安全义务。根据国际海商法,在对乘客货物拥有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船长和船员并不适用紧急避险原则。历史上,不乏因玩忽职守被司法机关判定渎职甚至过失杀人的先例。
问题五:船长弃船逃生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虽然还没有船长“必须”最后离船的法律规定,但绝大多数国家都不允许“弃船先逃”,一些国家更是明文规定“应当”最后离船。韩国《船员法》就规定,船舶在遇到危险时,若船长没有“谨慎救助人命、船舶及货物”,可被处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特定犯罪加重处罚法》规定了“弃船先逃罪”:如果事故船舶的乘务员未履行救援义务造成乘客遇难,将被处以无期徒刑或5年以上徒刑。美国的海事法律规定,弃船逃生的船长不会受到刑事指控,但如果船长逃避责任导致乘客死伤,依然要面临过失杀人罪名。而在意大利、西班牙等国,船长弃船则有可能被认定为触犯刑法。
在确定船长失职的情况下,如要追责,要看船长是“过失”还是“故意”。比如有明显的迹象表明船舶沉没不可避免,船长应该发出弃船命令、求救信号,而船长并没有发,这就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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