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天灾人祸的预防与责任承担问题。
据目前的新闻报告所述,失事地点位于长江中游航道301公里处,事发江段当时正下暴雨。从获救人员口中获悉,船突遇龙卷风后瞬间倾覆。
其实,事故水域会出现极端天气气象部门早就有预警,但据网上报道,事发海域并未禁航,直至当晚22点也就是沉船事故发生之后才实施气象类三级水上交通安全预警。
尽管目前针对龙卷风预报属于天气预报中最难的一种,但是能否在环境恶劣的适合加强地方港口的动态监管,在气候环境恶劣不适合航行的时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时提醒船舶停止航行,防止悲剧再次发生,这是在“东方之星”事件之后有关部门需要考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这其中就明确包含了恶劣天气的原因”。所以,既然龙卷风等气象灾害难以预报,海事管理机构在今后的工作中更需要在突发灾害性气候环境实际产生的第一时间,通过各种通讯手段及时告知在航行过程中的船舶限速停航,抛锚避风,以更好得躲避自然灾害。需要切实从预警机制层面建立起自然灾害的防范体系,而不能把所有的危机预防与处置的责任都交由船长个人的经验判断。
与此同时,笔者同样了解到,东方之星号的本次事故暂时不能排除人为因素,及改装设计超标等原因造成事故的可能性。
根据相关报道,东方之星号出厂后曾多次改装,那么,经过改造后的东方之星号是否获得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成为责任承担的关键。
如船舶经过合法改装并取得了相关资质证书,则应当视为其符合适航要求,此时我们需要考虑的则是提高内河客运船舶抗风浪设计能力的必要性问题。
反之,如该船舶的改装未取得相关的批准和资质,或虽取得了资质但存在弄虚作假的嫌疑,则游轮公司以及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严格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水路旅客运输规则》和《合同法》中关于客运合同的相关规定,在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自带行李的灭失、损坏是由于客船的沉没、碰撞、搁浅、爆炸、火灾所引起或者是由于客船的缺陷所引起的情况下,对水路旅客运输承运人实行的是推定过错责任。换言之,除非作为承运人的游轮公司能提出证据证明自身并无过失,或者证明存在可以免责的事由,则应当推定其有过失,并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本次事故的主要成因之一的“龙卷风”是否存在并属于不可抗力或将成为承运人是否应当担责的重要因素。
二、组团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根据相关报道,本次长江游轮事故中很大数量的遇难者都是参加组团旅行社“夕阳红”老年旅游团的成员。所以组团旅行社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就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旅行社和承运人之间的身份关系。本案中作为承运人的游轮公司最终被认定为公共交通经营者,亦或是旅游辅助服务者将导致不同的责任承担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提供方的核心义务是将交通、住宿、观光等各种资源组合后形成旅游产品并销售给游客,所以旅行社在这个过程中就存在着谨慎选择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请求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谨慎选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需要指出的是,旅行社这种谨慎选择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义务是一种形式审查的义务,只要服务提供者具备了经营特定业务的资质要求就应当表明旅行社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
此外,笔者了解到“东方之星”这种船型在业内被称为“经济型游船”,其仓位密集,更像一个单纯的交通工具客轮。与豪华游轮相比,“东方之星”以前就作为交通运输使用。因此,若东方之星号最后被定义为公共交通,那么旅游者应直接向重庆东方轮船公司索赔。
三、本次事故应如何善后?
根据相关报道,出事船舶载客458人,其中内宾406人、旅行社随行工作人员5人、船员47人。
这些船上人员中,因工作原因而在出事船舶中旅行社随行工作人员和船员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理赔;内宾应根据事故责任最终认定的结果进行赔偿或保险理赔。
虽然我国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与年龄因素相关,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故最终的损害赔偿金应该会保持统一。
此外,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经营者均被要求投保强制责任保险,如旅行社或游轮公司最终被认定应当承担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将在相应强制保险范围内对旅行社和游轮公司的损失进行理赔。同时,游客如通过旅行社或个人投保了旅游意外保险等商业保险的,也有权通过商业保险渠道得到相应的理赔款项。
“东方之星”客轮已在中国人保财险重庆分公司投保了船舶险和承运人责任险,上海、江苏分公司也确定有承保旅行社责任险,而组团旅行社也已经明确其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故保险公司能在一定程度内为乘客进行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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