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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与福利

来源:专题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5-07-02 浏览:
导读: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与福利

《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事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得到物质帮助的权利。
  1、基本养老保险:(1)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有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2)基本养老金的领取:参加基本养老金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积缴费满15 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积缴费不足15 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 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基本医疗保险: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工伤保险: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1)工伤保险费率: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2)工伤认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
  (3)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给付:①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②住院伙食补助费;③到统筹地区以外的就医的交通食宿费;④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居所需费用;⑤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1 至4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⑦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⑧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⑨劳动能力鉴定费。
  (4)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①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②5 级、6 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③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先行支付的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持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补偿换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社会保险法》第63 条的规定追偿。
  (6)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①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②拒不接受劳动能力的鉴定的;③拒绝治疗的。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规定,符合该标准1 级至4 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 级至6 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 级至10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4、失业保险: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①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 年的;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③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①重新就业的;②应征服兵役的;③移居境外的;④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培训的。
  5、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①生育的医疗费用;②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计发。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①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②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6、福利:《劳动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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