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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度商标侵权典型案例

来源:专题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5-08-31 浏览:
导读:2013年度商标侵权典型案例

1.某星级酒店销售侵权名优白酒案

2013年2月,昌吉州工商局在对某知名星级大饭店进行检查时,发现酒店三楼餐饮部吧台内摆放有53%1000ML、53%500ML“贵州茅台”白酒、“贵州茅台民航特供酒”共计20瓶。经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贵州茅台”白酒系假冒该公司产品,非法经营额35912元。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昌吉州工商局依法作出没收侵权“贵州茅台”白酒20瓶、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2.杨某侵犯“金阁尔”商标专用权案

2013年4月,当事人杨某从某公司购买了40套标注有“金阁尔”注册商标标识的沙发外包装及配件,于2013年9月10日开始使用“金阁尔”注册商标标识生产沙发。截止案发时,当事人共生产标注有“金阁尔”注册商标标识的沙发18套,货值27000元。经“金阁尔”注册商标权利人确认,当事人生产的“金阁尔”沙发属侵权产品。昌吉市工商局依法作出没收22套商标标识,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3.史某销售侵权饮料案

2013年1月18日,当事人史某从乌鲁木齐一名推销人员处以52元/件的价格,购进标注香港活力黑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监制,许昌县红威食品有限公司加工的“黑卡6小时能量饮料”共计840件,截止案发时,已销售25件,库存815件,非法经营额48720元,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黑卡”饮料侵犯了广州黑卡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昌吉市工商局依法作出没收“黑卡6小时能量饮料”815件,并处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

4.兰某销售侵权系列白酒案

2011年12月20日,当事人兰某从一流动货车上以45元/瓶价格购进“伊力”老窖7箱;2013年1月30日,当事人从乌鲁木齐市某批发部以700元/瓶价格购进“五粮液”4箱,以1400元/瓶价格购进“贵州茅台”2箱,以388元/瓶价格购进“天之蓝”2箱,以168元/瓶价格购进“海之蓝”4箱,在其经营场所对外进行销售。截止案发时,非法经营额58132元。经委托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确认上述商品为侵犯“五粮液” 、“贵州茅台”、“天之蓝”、“海之蓝”、“伊力”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呼图壁县工商局依法作出没收上述侵权商品, 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5.徐某侵犯“佳克思”商标专用权案

2013年3月1日开始,当事人徐某擅自在原电力宾馆(北京南路88号)门头显著位置设置 “佳克斯 JiaKeSi” 字样,并在经营场所楼顶醒目设置“佳克斯饭店”字样从事住宿和餐饮服务经营活动。2013年5月8日,“佳克思JiaKeSi”注册商标权利人投诉确认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注册人商标。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昌吉市工商局依法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6.徐某销售侵权白酒案

2013年4月,当事人徐某从他人手中以每瓶100元的价格购进海之蓝(洋河蓝色经典酒)4瓶;以每瓶180元的价格购进天之蓝(洋河蓝色经典酒)12瓶,以每瓶400元的价格购进梦之蓝(洋河蓝色经典酒)1瓶,在其经营场所对外进行销售,截止案发时,非法经营额7000元。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确认上述商品属假冒该公司产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玛纳斯县工商局依法作出没收上述侵权商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7.陈某销售侵权洗厕精、去污粉案

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4月3日,当事人陈某从新疆佳宁八四消毒制品有限公司分别购进规格为500ml,外包装为“龙河”牌的84洗厕精190箱,外包装为“龙河”牌的84去污粉4500袋,截止案发时,已销售“龙河”牌洗厕精128箱,库存62箱;已销售“龙河”牌去污粉近150袋,非法经营额14733.95元。经“龙河”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洗厕精、去污粉系假冒产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昌吉市工商局依法作出没收“龙河”牌84洗厕精62箱,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8.王某销售侵权白酒、葡萄酒案

2013年4月25日,当事人王某从他人手中分别购进精制伊力特曲、伊力柔雅、伊力老窖、伊力特(1988)、伊力老窖(新一代)共计108瓶,乡都金贝纳干红葡萄酒48瓶,在其经营场所对外进行销售。2013年5月8日,被昌吉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当场查扣,非法经营额13666元。经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乡都酒业有限公司鉴定上述白酒、葡萄酒系假冒产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昌吉市工商局依法作出没收上述侵权商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9.孙某销售侵权日用品案

2012年12月12日,当事人孙某在奇台县某时尚用品店内销售七色花牌化妆品、化妆用品、饰品、钱包、手表等商品,截止案发时,非法经营额29200元。经商标权利人哎呀呀饰品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当场鉴定,系假冒“七色花”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奇台县工商局依法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刘某销售侵权不冻液案

2013年3月29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销售标注“蓝星不冻液、净含量9kg、公司名称为北京蓝星科技有限公司”等字样的不冻液17桶,截止案发时,非法经营额1445元。经乌鲁木齐蓝星化学清洗研究所工作人员现场鉴定,系假冒中国蓝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奇台县工商局依法作出没收侵权不冻液17桶,罚款289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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