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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办理个体餐饮营业执照

来源:专题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5-12-12 浏览:
导读:怎么办理个体餐饮营业执照

  餐饮服务营业执照的办理需要提供的许可证比较多,但是每个地区对许可证的要求都不尽相同,《餐饮服务许可证》、《环保批文》、《卫生许可证》(很多地区要求不同,有些地方需要,有些地方不需要,根据所处位置不同要求也不同)、《消防许可》(根据经营场所和操作方式不同,需要办理的规格也不同) 。这些许可证多数地区已经改为后置许可,也就是可以先办理营业执照,然后办理许可证。

  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一、办理依据

  《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二、办理需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属城镇房屋的,还应提交《登记附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属非城镇房屋的,提交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证明;

  4、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餐饮服务项目,提交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餐饮服务项目因涉及到公共场所经营项目,还应提交区卫生局核发《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字号名称的或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可无需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

  1、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港、澳居民、台湾农民、台湾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4、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实。

  三、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

  四、办理期限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二个工作日领取营业执照。

  五、收费

  免收费

  餐饮服务许可证办理流程

  一、名称及法人栏:应与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准的一致。

  二、地址栏:按经营场所的详细地址填写。

  三、许可类型栏:

  (一)餐馆(又称酒家、酒楼、酒店、饭庄等):指以饭菜(包括中餐、西餐、日餐、韩餐等)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1.特大型餐馆: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3000㎡以上(不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1000座以上(不含1000座)的餐馆。

  2.大型餐馆: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500-3000㎡(不含500㎡,含30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250-1000座(不含250座,含1000座)的餐馆。


   3.中型餐馆: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500㎡(不含150㎡,含50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250座(不含75座,含250座)的餐馆。


  4.小型餐馆:指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在150㎡以下(含150㎡),或者就餐座位数在75人以下(含75座)以下的餐馆。

  如面积与就餐座位数分属两类的,餐馆类别以其中规模较大者计。

  (二)快餐店:指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单位。

  (三)小吃店:指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单位。

  (四)饮品店:指以供应酒类、咖啡、茶水或者饮料为主的单位。

  (五)食堂:指设于机关、学校、企业、工地等地点(场所),为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四、许可证号格式栏: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码+6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许可证号中的数字如不足相应位数,应在数字前加零补足。

  五、备注栏:

  (一)各类餐馆:单纯经营火锅或者烧烤的,加注“单纯火锅”或者“单纯烧烤”。

  (二)各类食堂:属于工地食堂、学校食堂的,加注“工地食堂”或“学校食堂”。

  (三)上述经营类别中的(一)-(四)类单位:

  1.供应凉菜的加注“含凉菜”,不供应的加“不含凉菜”;

  2.供应自制裱花蛋糕的加注“含裱花蛋糕”,不供应的加“不含裱花蛋糕”;

  3.供应生食海产品的加注“含生食海产品”,不供应的加“不含生食海产品”。

  办理手续

  申请人向办证窗口提交申请资料,由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对符合规定的进行登记,并出具事前服务登记书,告知审查机构或人员的联系方式。由申请人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联系,落实现场指导、审查的具体事宜。

  申请资料包括:

  (一)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二)预先核准名称的证明。

  (三)餐饮服务场所使用证明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四)提出申请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其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未取得公章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二、经现场指导、审查,持有结论为符合要求和基本符合要求的,由窗口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受理。

  三、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环保批文由当地环保局审查,消防审批在当地派出所申请,或者在消防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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