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落实国家五保户政策过程中,一些人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认为五保户受了政府的“恩惠”,个人权益就该有所受制,甚至认为一经签订供养协议,或者一入住敬老院,其财产就应当归集体了。这个“误区”造成的“个人权利”与“集体利益”冲突频繁发生,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了诸多纠纷。其实,“五保”本身只是一种政府福利,五保户在获得救助后,仍然有权利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就此,法官举案讲法,细说分明——五保户老人遗产
弄清权属再处分
60岁的李林,膝下无儿女,是个五保户。2006年,李林住进敬老院,并由村委会出面证明:“四间北房属李林所有,与其他任何人没有关系。”2008年,李林去世,村委会就将这四间房卖给了赵四。结果,2011年村委会被李林的弟弟李森告上了密云法院。李森表示,被村委会处分的四间房根本不是大哥的,而是属于自己的。
法庭上,李森诉称,1980年,他经政府批准,在村里建了4间房屋。1988年10月他结婚后到另一个村居住生活,4间房屋一直空置。1998年,哥哥李林暂住在此房。2011年,李森回村的时候发现房子竟被村委会卖了。于是,李森起诉要求确认村委会与赵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赵四腾退房屋。村委会觉得十分冤枉,当时是李林一再表示房子就是他个人的,农村的房屋也没有房产证,看他一人在那住着,全村人都觉得就是李林的。赵四更是不解,这都是村委会出面卖的,怎么还会有假呢?他也表示不同意李森的诉讼请求。
密云法院经审理认为,村委会未认真核实房屋的所有权状况,未经李森的许可自行将房屋出售,属于无权处分,现李森不同意向赵四出售房屋,故村委会与赵四之间达成的卖房协议无效。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赵四负有返还李森涉案房屋的义务,法院要求赵四限期腾退。
法官表示,这是个因五保户财产处置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普遍情况下,五保户都是些无依无靠的老人,由村里供养,他们去世后,生前的财产就归属集体所有。可就是这种财产的归属情况容易成为争议点,因为实践中,五保户老人的财产范围往往不明确,在农村很多是一家人共有一套房产,五保户老人在与村委会订立协议的过程中,擅自决定将该共有财产转移给村委会处分,同时村委会又审查不严,极易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五保户老人健在
村里无权卖房产
2007年6月,孤寡老人张老太与村委会签订《协议书》,约定“因张老太年老多病,已无劳动能力,生活无着,经村委会与张老太协商,张老太愿去敬老院生活。村委会向敬老院交纳张老太所需费用,张老太的房产归村委会所有,村委会有权对房产使用、出租、转让,其他任何人均无权干涉”等内容。张老太及弟弟、弟媳在协议书上签名。同月30日,张老太入住敬老院。2008年5月,村委会就将张老太的房子以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方某。2010年10月,张老太的妹妹将张老太接到了自家中居住。之后,张老太认为村委会应该将她自己的房屋返还,但遭到村委会的拒绝。于是张老太诉至法院,要求确认2007年6月她与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协议书》无效。村委会表示,既然当初协议已经白纸黑字做了约定,村委会有权对房产使用、出租、转让,此协议已履行数年,村委会对房产依约行使处分权并无不妥,坚决不同意张老太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村委会与张老太签订的《协议书》违反《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规定,即村委会不能在张老太没有去世前就将张老太的房产予以处理,故该《协议书》应属无效。
五保户老人相对于村委会而言,属于弱势群体,在生活都很难自理的情况下,村委会与五保户老人之间在签订供养协议时,往往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或不平等,甚至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损害了五保户老人的合法权益。村委会的权利其实只是“代为管理”五保户老人的财产,可有的村干部法律意识不强,提前擅自将五保户老人的财产处分,导致法律效力难以确定。而且,提前处分可能导致五保户老人因再婚或赡养人、扶养人有赡养、扶养能力后要返回原有房屋居住时,房屋已不再归属自己,导致个人与村委会的纠纷发生,有些老人此时宁可放弃享受五保户待遇。
未签订扶养协议
村委会得不偿失
孙大爷生前是一名五保户,他的生养死葬均由其所在的村委会负责,但未形成任何书面协议。2007年孙大爷因病去世后,他生前拥有的一片果园一直没有人提出继承要求。次年,村委会为新村建设需要,将果树砍伐准备修路。没多久,孙大爷的妹妹孙某前来阻挠,她认为作为孙大爷唯一法定继承人,果树应由其继承,村委会砍伐是不当的,应赔偿其损失。村委会却认为,孙某未对孙大爷尽到任何义务,孙大爷一直都由村委会供养,死后也是由村委会负责埋葬的,再说时间过去一年了也无人提出继承,就应收归集体所有。孙某不服,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村委会赔偿损失。诉讼中,孙某与村委会双方自行和解,村委会补偿孙某2万元。
“当时口头上孙大爷都答应给村里了,这个五保户的财产归集体就是惯例,谁知道要写下来啊。”村委会负责人王某庭下跟法官抱怨。法官解释道:“你说的那都是老黄历了,以前是有规定五保对象死亡后,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2006年新出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已经将此条文取消,五保户死后的财产不再想当然地归属集体了,一定要有白纸黑字约定才行。”
《继承法》司法解释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最后,法官还建议,村委会在与五保户签订协议时,一定要尽力核查清楚当事人是否还有其他亲属、法定继承人,最好在这些人的见证下一起签订供养协议,以免日后起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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