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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迫辞职,也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来源:专题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6-05-05 浏览:
导读:被迫辞职,也能获得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有公司为了赖掉经济补偿,对想要裁掉的员工百般刁难,希望他们“自动辞职”。但是,假如员工提交“辞职报告”是被迫的,而且有证据,那么公司还是得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陆某2008年3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9年3月,新老板以陆某不适合工作为由,要求与之解除劳动合同,陆某拒绝。公司便采取了增加其劳动强度,减少奖金收入等办法予以刁难。陆某提出:如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他可以签字同意。但公司坚持让他先写“辞职报告”,然后由公司批准,陆某坚决不同意。硬的不行,来软的。于是,公司许诺:如陆某照办,公司可给予一笔较丰厚的生活补助,还可按规定支付补偿金。陆某留了个心眼,将公司给他许诺的文件保留下来。2009年7月,陆某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立即被公司批准。但此后,承诺过的生活补助和经济补偿金却毫无踪影。陆某找公司索要,公司称,陆某是自动辞职,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不用支付赔偿金。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并提供了公司要求他递交“辞职报告”的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公司支付陆某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仲裁费用由公司承担。

  评析

  本案关键是陆某提交的“辞职报告”是自愿还是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提出,须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公司本来是希望并促使陆某解除劳动合同,却采取种种刁难和欺骗手段,诱使劳动者提出“辞职”,显然是在规避法律规定,从而避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的规定,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并可支付赔偿金。
(编辑: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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