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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

来源:专题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6-08-19 浏览:
导读: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分为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和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具体为:

  一、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人民币。

  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以上三项限额的20%计算。

  根据保监会有关人士的解释,交强险实行的6万元总责任限额方案综合考虑了赔偿覆盖面和消费者支付能力。交强险责任限额过低,将起不到保障作用,而责任限额过高将导致费率大幅度上涨,使消费者难以承受。根据数据分析,在6万元总责任限额下可以解决大部分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

  交强险的目的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的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渠道是多样的,交强险只是最基本的渠道之一。交强险实行6万元的总责任限额,并不是说交通事故受害人从所有渠道最多只能得到6万元赔偿。除交强险外,受害人还可通过其他方式得到赔偿,如从商业三者险、人身意外保险、健康保险等均可获得赔偿。除此之外,交通事故受害人还可根据受害程度,通过法律手段要求致害人给予更高的赔偿。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购买交强险后,还可根据自身的支付能力和保障需求,在交强险基础之上同时购买商业三者险作为补充。
(编辑:又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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