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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

来源:专题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6-11-09 浏览:
导读: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近来,不少企业为广告、宣传或扩大企业用户等目的而通过网络随机向个人派发红包(以下简称网络红包)。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现就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二、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各单位要掌握本地区企业派发网络红包的情况,做好纳税咨询、政策辅导等纳税服务,指导企业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切实做好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消息显示,该通知已下达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等单位。目前该通知尚未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发出。如果消息属实,意味着网络红包征税时代正式到来。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官方也没有回应此事。对此传闻,腾讯昨日给记者的回应是:不予置评。但记者在多方求证后得到一些信息,从税收征管法理角度,红包税落地的可能性很大,但目前地市级还没有得到相关通知。

  目前透露出来的部分规定显示: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当按照偶然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这意味,红包税是由发红包一方缴纳,但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在征税范畴。

  今年春节期间,一场“红包大战”异常吸引眼球,微信携手央视春节联欢晚会大撒红包;而支付宝也紧急推出品牌红包平台。微信发放的单个红包最高额甚至高达4999元,关于纳税问题,当时腾讯相关负责人称,“腾讯的红包活动是一个全民玩乐的产品,有大量企业一起参与其中。我们的游戏规则是,网民中奖的红包需要缴纳的税,将由相关的企业代缴。”“两会”期间,腾讯ceo马化腾也提及此事。他说,b2c的红包是需要纳税的,比如通过央视发的5个亿红包中有一个亿是需要交税的,也就是20%。单纯的c2c红包是不需要的,因为额度很小,但这个以后也不好说。今年春节我自己发了20多万的红包,大部分都是发给同事的。

  如今,国税总局发文规范红包纳税传言甚广,腾讯昨日给记者的回应是:不予置评。一旦新规正式落地,征管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前述地方国税人士说,江苏的企业红包缴税案例属于企业自觉报税,那么如果企业不报税,又该怎样征管?这些都是很具体的专业问题。
(编辑: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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