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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上凿个洞被判8年?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6-12-02 浏览:
导读:墙上凿个洞被判8年?

  在温州,有一个小伙居然对ATM机内的钱打起了主意,他租下隔壁空置店面,精心准备好作案工具,等到了半夜,他在墙壁上凿开一个洞,进入银行欲行窃,后因触发警报逃离。


  而事发时银行5台ATM机上共有现金188万元。昨天上午,该起特大盗窃案在鹿城法院开庭审理,黄某因盗窃罪获刑8年,并处罚金2万元。


  男子在银行ATM机旁租房,凌晨砸洞进入加钞室


  黄某今年33岁,黎族,中专文化,无业。他的履历看上去和普通的务工人员没有差别。但是去年8月份,他却差点成功地用自己的“歪脑筋”精心策划和实施了一次盗窃银行的“大事件”。


  去年8月初,黄某以开五金店的名义,花了4000元押金租赁了温州市区鞋都某厂房一楼的空置店面,旁边是某银行ATM机房。随后,他以装修的名义,在店面内准备了气割枪、电动手枪钻、扳手、扁头铁管、煤气罐与氧气瓶等工具。8月10日凌晨3时45分许,他在店面与银行ATM机房相连的墙壁上打开了一个大洞,然后爬进隔壁的ATM机房的加钞室并剪断加钞室的一根监控连接线。当他走向加钞箱时,警报大作,他慌忙逃离现场。


  现场遗留2件随身物品,成破案关键


  次日,当银行人员进入加钞室时,发现加钞室被人为砸开了一个墙洞,于是报警。警方介入后,从现场的矿泉水瓶上遗留的唾液和手套上的汗液中提取了嫌犯的DNA,由于嫌犯并没有前科,因此凭借DNA去确定嫌犯身份十分有难度。通过不懈怠努力和追踪,警方终于在今年5月份,锁定了嫌犯的身份信息,并将在温州某网吧上网的黄某抓获,最终确定黄某就是事发当时砸洞入室盗窃的嫌犯。


  在昨天的庭审上,经银行保卫人员证实,就在黄某进入加钞室准备盗窃时,通过计算,当时加钞室内5台ATA机上,存放的现金有188.14万元。


  当庭辨称好奇进入

  法院未予采纳一审判8年


  “我不是想盗窃,我租店面是想开个五金店,所以准备了切割工具。当天凌晨三四点,我醒了后就睡不着觉,想砸墙搞个储物柜扩展店面,结果砸出了一个洞。”昨天的被告人席上,黄某当庭对指控罪名提出异议。


  公诉人问:“你为什么进去洞里?”


  黄某说:“好奇里面是什么,刚进去时候也没多想。”


  公诉人追问:“你进去后环顾了一会儿,为什么又剪断了监控线?”


  黄某说:“一进去发现是银行,我就害怕了,我没想那么多。还没走的时候,警报器就响了。”


  公诉人说,黄某租房时明知这堵墙相邻银行,还砸洞进入,明显不符合常理。另外,经法官讯问,黄某表示,他没有水泥工、木工经验,而且砸洞时也没准备木板等制作储物柜的材料。


  涉案银行的工作人员出庭作证,证明了当天该银行ATM 机内存放的人民币等事实。


  公诉人指控,黄某砸的墙洞大小为50×40厘米左右,够一人出入。其进入ATM机加钞室后,发现有监控后,他思考了10秒钟左右,才回去拿了工具将监控线路剪断。此时,他发现加钞室出现火花,但并没有马上离开,而是试图往ATM机方向走,直到报警器响起,他才慌忙逃走。从黄某在现场留下全套的切割设备来看,并没有制作储物柜的原材料,黄某租房选择在半夜打洞进入银行本身就是一次精心策划的盗窃行为。


  经法院合议庭合议: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黄某的辩解,法院未予以采纳,当庭判决黄某有期徒刑8年,罚金2万元。


(编辑:L-L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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