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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有哪些?如何认定?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18-09-13 浏览:
导读:在生活中,我们进行消费购买时经常会遇到被经营者进行消费欺诈的行为,经营者在服务过程中,会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从而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那么,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有哪些?如何认定?消费者又该如何维权?

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有哪些?

2018年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有哪些?如何认定?

  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3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销售掺杂、掺假,以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⑵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⑶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⑷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⑸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⑹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⑻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⑽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⑿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⒀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如何认定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2018年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有哪些?如何认定?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采用的手段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2.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

  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误导消费者应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和识别能力为准。如果该行为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如果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发生误解,个别消费者应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以主张欺诈行为的成立。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一般都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但认定消费欺诈行为并不要求消费者有实际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要经营者的行为足以误导消费者就可以被认定为欺诈。

  3.经营者是否具有实施欺诈行为的主观方面

  虽然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必须具有主观故意,但从文义上理解,欺诈就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消费者,“欺诈”二字本身已经揭示经营者具有主观故意。所以,在下列6种情形下,经营者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故意,就属于欺诈: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或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消费者如何维权?

2018年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有哪些?如何认定?

  1、协商和解。

  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发生争议后,在自愿、互谅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摆事实、讲道理,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这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无论是对消费者还是对经营者来说都是理想的途径。

  2、投诉调解。

  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保委调解,即由第三方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沟通调和,以促成双方达成解决纠纷。

  消费者投诉时应注意四点,一是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处理,一般按管辖范围受理;二是当消保委未能解决时,消费者可请消保委作损害鉴定,提供证据;三是消费者要尽快选择申诉或起诉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四是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向人民法院起诉都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

  3、行政申诉。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权益争议后,可请求有关行政部门解决争议,它具有高效、快捷、力度强等特点。消费者决定申诉时,一般用书面形式,并载明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如与经营者达成和解,可撤回申诉,请求有关行政部门作出调解书 .

  4、提请仲裁。

  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调解并作出判断或裁决。仲裁具有当事人程序简便、一裁终局、专家仲裁、费用较低、保守机密、相互感情影响小等特征。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由仲裁庭根据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仲裁费用。

  5、提起诉讼。

  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编辑:橙籽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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