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是在提起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的程序时,人民法院将有可能对房产进行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
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1.对查封执行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2)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3)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4)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2.等待房屋解封
房屋查封作为一种执行措施,是有一定期限的,一般不超过三年,即使续封,续封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买房人可以等待房屋解封再进行房屋过户。
3.提供担保财产、解除查封
如买房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则可与查封法院协商,由出卖人或买房人自己提供其他担保财产申请解除查封。提供担保财产后,法院解除查封,双方可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买方可要求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4.解除买卖合同,要求卖房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但是现在卖房人无法履行合同,买房人可以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房子查封最高期限是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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