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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后果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2-04-29 浏览:
导读:在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往往会涉及到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不安抗辩权是抗辩权的一种,双方合同成立后,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根据实际的履行情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那么接下来由大律师网小编给大家讲讲“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不安抗辩权的后果”,欢迎阅读了解详情。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后果

  (一)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样,均只能发生于双务合同。因此,单务合同以及不完全的双务合同均不能产生不安抗辩权。

  (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异时履行是指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对一些买卖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一般采用同时履行主义。而对于以下合同,我国民法典规定,除当事人有特别规定外,应采用异时履行主义,这些合同包括租赁、承揽、保管、仓储、委托、行纪、居间等。

  (三)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能力。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

  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②丧失商业信誉;

  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

  ④给付特定物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⑤其他情形。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与大陆法系各国的规定有较大差异,即较宽松,这显系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相关规定。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在大陆法系各国,后履行方财产显形减少应发生于何时,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订立后财产显形减少,如德国、瑞士等民法采用;二是订立时财产已减少,如奥地利民法第六百三十二条规定。笔者认为,第一种立法例较为妥当。因为若订立时后履行方财产已减少,先履行方已知或因过失而不知,主观上有过错,应当承受不利,没有必要保护,非因过失而不知,可以重大误解或受欺诈为由主张救济。我国民法典没有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应发生于何时,笔者认为,在解释时采用第一立法例较为妥当。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不安抗辩权适用于以上条件,在出现以上条件时,先履行方一定要注意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自身合法利益不受到侵害,不让自己蒙受更大的损失!

不安抗辩权的后果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后果

  1、中止合同。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行使中止权停止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当事人采取相应的措施;

  2、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后,如果当事人未提供适当的担保或者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中止履行合同的一方则可以提出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有哪些区别?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后果

  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主要有以下区别:

  1、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对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债务所享有的抗辩权;

  2、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针对后履行一方不会或不能履行债务而享有的抗辩权。

  以上就是大律师网小编整理的关于“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不安抗辩权的后果”。大家通过大律师网小编的资料整理,可以详细的了解关于不安抗辩权的相关法律知识。如果大家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可以到大律师网上来咨询哦。

(编辑:小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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