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告诉才处理的和轻微的刑事案件才会属于自诉案件。如果行为人实施破坏公共财物的构成犯罪的,就要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故意毁坏财物罪不属于自诉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实际上,故意毁坏财物罪属于结果犯,如果没有出现相应情节或程度轻微,影响不大的,就不会算是犯罪,在这种时候,可能也就无法立案。因此,故意毁坏财物不一定就要立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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