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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受损的拆迁户能否主张撤销已签协议?

来源:图片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4-02-22 浏览:
导读:在拆迁过程中,如果拆迁户认为其合法权益受损,并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拆迁户在特定条件下有权主张撤销已签协议。

权益受损的拆迁户能否主张撤销已签协议?

首先,拆迁户能否撤销已签协议主要取决于协议的签订是否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若拆迁户是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拆迁户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协议。

其次,若拆迁方违反了法定程序或未充分保障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例如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公告、评估补偿标准过低、未提供合理安置等,导致拆迁户权益受损,则拆迁户可能基于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原则寻求司法救济,要求确认协议无效或申请撤销。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如何判定拆迁户权益受损时拆迁协议的法律效力?

拆迁户权益受损时,拆迁协议的法律效力并不必然因此而无效。拆迁协议是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原则,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其法律效力主要取决于协议本身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拆迁法律法规的规定。若拆迁过程中,拆迁户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如未得到合理的补偿或安置,或者在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则可能影响到拆迁协议的效力。

具体而言,如果拆迁方违反了国家关于征收补偿的基本标准和程序,没有保障拆迁户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规定,拆迁户有权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拆迁协议无效或撤销该协议。另外,根据《民法典》第147条、150条、151条的规定,如拆迁协议系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综上,判定拆迁户权益受损时拆迁协议的法律效力,需要结合具体的事实情况,对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细致审查。如果存在违法、违规、欺诈、胁迫等情况导致拆迁户权益受损,协议可能面临无效或可撤销的风险。

拆迁户在何种情况下有权撤销补偿协议?

拆迁补偿协议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由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合同。一旦签订并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特定情况下,拆迁户有权撤销该补偿协议。

1. 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如果拆迁户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受到拆迁方或其他第三方的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影响,导致其真实意思未能得到表达,或者协议内容明显不公平,严重损害拆迁户的合法权益,拆迁户有权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2. 重大误解:若拆迁户在签订协议时,对于协议的重要事项存在重大误解,如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理解有误,且这种误解足以影响到其是否签订协议以及协议的主要内容,拆迁户也有权申请撤销。

3. 违法情形:如果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比如低于法定最低补偿标准,那么协议无效,拆迁户可以据此主张撤销。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至一百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情形,包括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等。

2.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也强调,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3. 若涉及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权益受损的拆迁户在满足法定条件时,确实有权主张撤销已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但具体情况需结合实际案例中协议签订的过程、内容以及双方行为等因素综合判断,并通过合法途径寻求专业法律援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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