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购买义务在融资租赁中的归属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并且对租赁物进行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鉴于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但实际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租赁物的风险一般也由承租人承担。为了有效转移和分散这种风险,承租人通常有义务为租赁物购买财产损失险、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并将出租人设定为保险受益人。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247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3号)第9条明确指出:“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支付该期间因租赁物不能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失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租赁期内租赁物灭失风险如何分配?
租赁期内租赁物灭失风险的分配主要依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租赁物的风险,在租赁期间发生租赁物灭失、毁损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承租人承担。
1. 若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租赁物灭失风险的承担方,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例如,合同可能约定租赁物灭失风险由出租人承担,或者在特定情况下(如不可抗力)由承租人承担等。
2. 若租赁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则默认遵循法定原则,即租赁物灭失、毁损的风险通常由承租人承担。这是因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实际占有并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状态和安全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3. 但是,如果租赁物的灭失是由于出租人的原因,比如租赁物存在固有缺陷或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导致的,即使在租赁期内,该风险也应由出租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同时,《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也有类似规定:“租赁期间,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不解除合同的,出租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在融资租赁关系中,基于公平原则及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保险购买义务通常归属于承租人。具体的保险购买内容、保险金额以及受益人等详细事项,还需根据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的具体条款来确定。在实务操作中,建议承租人与出租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此类重要事项作出清晰、详尽的约定,以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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