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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怎么办?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4-03-21 浏览:
导读:在公司运营过程中,新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是一种常见的法律问题,这不仅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也可能损害其他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权益。对此,公司及其他股东有权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违约责任,并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或赔偿损失。

新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若新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首先,公司可以要求该股东继续履行出资义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其次,如果该股东在经催告后仍不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召开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此外,对于因其未履行出资义务而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部分,其他股东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该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如何认定?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首先,该协议必须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即出让人与受让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均出于自愿,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这是合同有效的首要条件。

其次,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权转让行为还需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要求,否则可能影响协议的效力。

再次,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应当合法且不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如果协议内容涉及违法事项,则协议无效。

最后,股权转让应完成必要的登记手续,虽然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不直接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但可能影响股权变动的对抗效力。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办理法定代表人、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其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此处虽未明确说明未经登记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无效,但强调了登记对于股权变动公示和对抗效力的重要性。

面对新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公司和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应积极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催告、诉讼等方式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必要时可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其股东资格,并有权进行相应的赔偿追偿。在此过程中,建议寻求专业法律顾问的帮助,确保行动符合法律规定,最大程度地维护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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