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有多大?
精神疾病对刑事责任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判定,二是量刑的考量。
首先,对于因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人,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被认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将依法不承担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第1款)。而对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视其犯罪行为时的精神健康状况,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第3款)。
其次,在确定了刑事责任能力后,法官在量刑阶段也会考虑行为人的精神疾病因素。即使行为人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如果其在犯罪时受到精神疾病严重影响,这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有可能对其判处较轻的刑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规定:
“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精神病患者犯罪如何定罪?
对于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定罪问题,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首先,精神病人在实施危害社会行为时,如果处于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状态,即无刑事责任能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18条第一款)。这并不意味着精神病人犯罪就完全不受法律约束。
对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虽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其监护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应当严加看管和医疗;对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由政府强制医疗(《刑法》第18条第1款、第3款)。
另一方面,如果精神病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状态,即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18条第2款)。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条:
第一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第二款:“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9条至533条,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及审理规则进行了详细规定。
法律对待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处理原则是:区分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前者不承担刑事责任但需进行必要的医疗和管控措施,后者则根据其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程度来决定是否减轻或从轻处罚,并同样强调医疗与管控的重要性。
犯罪时处于精神病发作期是否免责?
刑法中,对于犯罪时行为人是否处于精神病发作期,对其刑事责任的承担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在未发病期间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果犯罪行为发生时,行为人正处于精神病发作期且无法辨认或控制自身行为,那么其可能免除刑事责任;但如果是在精神病间歇期实施犯罪行为,则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时是否处于精神病发作期对刑事责任的判定具有关键影响,但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并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精神疾病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直接影响到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以及责任的程度。但值得注意的是,每一起涉及精神疾病的刑事案件都需要经过严格的医学鉴定和司法审查,以确保公正、公平地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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