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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举报人的信息属于侵犯隐私权吗?

来源:头条新闻 大律师网 时间:2024-10-05 浏览:
导读:无论是从法律角度还是道德角度,泄露举报人信息都是不可接受的行为,应当受到严厉的谴责和法律制裁。接下来大律师网法务在本文将为您介绍“泄露举报人的信息属于侵犯隐私权吗?”的相关情况,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泄露举报人的信息属于侵犯隐私权吗?

  泄露举报人的信息属于侵犯隐私权。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举报人的信息,包括其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均属于其个人隐私范畴,是受法律保护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泄露举报人的信息属于侵犯隐私权吗?

泄露举报人的信息犯法吗?

  泄露举报人的信息犯法。我国法律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违反这一规定将构成违法行为。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说,如果他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泄露了举报人的姓名,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

  法律依据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举报采取的保密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以上是关于“泄露举报人的信息属于侵犯隐私权吗?”的详细内容,大律师法务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详细的问题或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咨询大律师网,这里会有各种不同类型的律师来为您提供专业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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