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虽然不适用缓刑和假释,但如果符合减刑情况的,依然是可以减刑的。如果累犯在执行刑法期间,对自己的行为感到后悔,并积极接受教育的,甚至出现立功表现的,就可以获得减刑,从而实现尽早的出狱。
累犯可以减刑,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减刑:
(1)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2)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
(3)接受教育改造;
(4)确有悔改表现的;
(5)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但是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要限制减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在缓刑期间又犯罪的人员,就会被取消缓刑,重新收监,对于这种屡教不改的情形,在法律也是要给予相应惩罚的。法院会对人员所犯的新罪做出判决,与之前所处的刑罚一起,实行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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