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主人将宠物送至宠物医院接受治疗,双方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果宠物医院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或医疗常规为宠物提供有效的治疗,导致宠物病情未得到改善或恶化,那么宠物医院就构成了违约。在此情况下,宠物主人有权要求宠物医院承担违约责任,包括退还部分或全部医疗费用。
如果宠物医院提供的治疗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如诊断错误、治疗不当等,导致宠物病情未得到改善或恶化,宠物主人可以要求退款。退款金额应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医疗费用支出以及宠物主人的损失等因素综合确定。
关于宠物医院开具死亡证明是否应收费,目前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然而,从一般法律原则出发,如果宠物医院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已经收取了相应的医疗费用,并且开具死亡证明是其医疗服务的延伸或附属义务,那么宠物医院就不应再额外收取费用。
但如果宠物医院在开具死亡证明时提供了额外的服务,如尸检、病理分析等,并且这些服务产生了额外的成本,那么宠物医院可以在合理范围内收取一定的费用。但这种情况下,宠物医院应当事先向宠物主人说明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征得宠物主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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