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款明确禁止了未经他人同意而利用其照片进行盈利的行为。
利用别人照片盈利,不仅侵犯了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对其名誉、隐私等造成损害。因此,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侵权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极端情况下,如果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如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侮辱罪等),侵权人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者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罚,并处罚金。
肖像权侵权认定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存在侵权行为
即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擅自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这是肖像权侵权的基本前提。
2. 侵权人存在主观过错
侵权人明知或应知其行为会侵犯他人肖像权,但仍然实施该行为。主观过错是判断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重要因素。
3. 不以财产损害为构成要件
肖像权侵权不以造成财产损害为必要条件。即使未造成实际财产损失,只要侵犯了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就构成侵权。
4. 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如新闻报道、公共利益等合法使用肖像的情形,不构成侵权。但除此之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而使用其照片的行为,通常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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