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拍,顾名思义,就是在街头等公共场所进行的拍摄行为。其本质是一种艺术创作或记录生活的方式,但这一行为并非毫无限制。在法律上,街拍行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关于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益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和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街拍过程中,如果拍摄者未经被拍摄者同意,擅自拍摄并公开其肖像,就可能构成对肖像权的侵犯。特别是当街拍作品被用于商业目的时,这种侵权行为更为明显。然而,如果拍摄者只是出于个人学习、艺术欣赏、新闻报道等合理目的进行拍摄,并且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且未对被拍摄者的肖像进行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侵害行为,那么这种行为可能不构成侵权。
除了肖像权外,街拍行为还可能涉及对隐私权的侵犯。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在街拍过程中,如果拍摄者拍摄到了被拍摄者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或私密信息等,并且未经被拍摄者同意而公开或传播,就可能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例如,拍摄者在他人住宅内、更衣室等私密场所进行拍摄,或者拍摄到他人的身体私密部位等,都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规定,拍照时若画面中的人物具有“可识别性”(如面部特征、体态、背影等能与特定自然人对应),且未经对方同意制作、公开其肖像,可能构成肖像权侵权。例如,拍摄后未经许可将照片上传至社交媒体,即使未以营利为目的,仍可能违法。但若路人仅是“偶然入镜”(如风景照中的背景人物),未作为画面主体或暴露隐私,一般不视为侵权。
法律允许特定场景下不经肖像权人同意使用肖像,例如:为新闻报道、展示公共环境而不可避免拍摄他人,或用于个人学习、科学研究等非公开用途。此外,若照片仅用于私人收藏且未传播,通常不构成侵权。但若拍摄涉及他人私密活动或身体隐私部位(如更衣、敏感部位特写),则可能同时侵犯隐私权,甚至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刑法。
拍摄后若擅自公开他人肖像(如发布至社交平台、商业宣传),需承担侵权责任。被拍摄者可要求删除内容、赔偿损失或起诉维权。例如,成都太古里街拍事件中,摄影师未经许可传播照片被判侵权。若拍摄内容导致被拍者社会评价降低(如丑化形象或关联负面信息),还可能涉及名誉权纠纷。建议拍摄前征得同意,或确保符合法律“合理使用”范畴。
大律师网合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