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2.这一罪名是刑法修正案五新增的,旨在打击那些干扰信用卡正常管理秩序的行为。
3.具体行为包括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以及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等。
该罪采用“双轨制”量刑规则。
1. 基础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1万-10万元罚金,适用于“数量较大”或一般情节案件。
2. 加重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20万元罚金,适用于“数量巨大”或“其他严重情节”。
若行为同时触犯信用卡诈骗罪等罪名,则按牵连犯原则择一重罪处罚。例如,刘某龙携带124张银行卡取现,因“数量巨大”被判二年二个月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信用卡犯罪常呈现团伙化特征,共犯责任需结合行为分工与主观故意综合判定。
1. 分工认定:伪造卡制作、信息贩卖、资金流转等环节的参与者,若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仍提供帮助,均构成共犯。
2. 主观明知:需通过聊天记录、资金往来等证据证明行为人对犯罪目的存在概括性认知。
3. 罪数竞合:若行为同时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洗钱罪等,则按想象竞合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但若单位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则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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