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退休返聘人员被公司辞退没有法定经济补偿。这是因为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专门法律调整,这些法律为劳动者设定了一系列法定权益,包含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等,旨在保障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的基本权益。但劳务关系主要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合同约定为准。若劳务合同未对辞退补偿作出明确约定,公司辞退退休返聘人员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不过,若公司辞退行为存在过错,比如违反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劳务关系,或者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退休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退休返聘人员可依据合同条款或《民法典》中关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规定,要求公司承担相应责任。已投入但无法收回的工作成本、为履行后续工作准备的物资费用等因合同提前终止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可以向公司要求赔偿。
退休人员返聘被辞退的赔偿方式需依据实际情况进行细致判断。
劳务合同是关键依据。若合同明确规定辞退赔偿标准,按工作时长支付违约金或一定比例劳务报酬,公司就应严格依约赔偿。
若合同无约定,但辞退行为给退休人员造成实际损失,退休人员可积极收集证据要求赔偿。比如因公司突然辞退,导致退休人员为履行后续工作准备的物资、设备闲置产生费用,或者因辞退而错失其他劳务机会导致收入减少,可主张公司赔偿这部分损失。
若公司辞退方式不当,采用侮辱、诽谤等恶劣手段,侵犯退休人员的名誉权,退休人员可依据《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规定,要求公司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根据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要求公司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以维护自身的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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