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
2.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
5.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6. 开发商将房屋卖给购房者后又抵押给第三人,该买卖商品房合同也可能被认定无效;
7.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案件中,需结合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准确判断合同是否无效。
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属于双务合同、有偿合同以及诺成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开发商有交付符合约定商品房并办理产权登记等义务,购房者有支付价款等义务,双方的义务相互对应。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购房者需支付价款以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开发商通过出售商品房获得价款,体现了有偿性。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成立并生效,无需以交付标的物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符合诺成合同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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