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4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19万元明显超过该标准,依法应认定为“数额巨大”,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将面临更严厉的刑罚。
数额巨大的聚众哄抢行为,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但基础量刑起点为三年有期徒刑。
若哄抢行为伴随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如哄抢抢险救灾物资、导致企业停产等),量刑将进一步加重。例如,哄抢重要军用物资或珍贵文物,可能被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最高可处十年有期徒刑。
在聚众哄抢中,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者)和积极参加者承担主要刑事责任,一般参与者若未达到“积极参加”标准,可能不构成犯罪。司法机关会通过调查取证,明确各参与者的角色和作用。
被害人可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因哄抢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以实际损失为限,包括财物损失、运输费用等。
1.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构成此罪,但单位内部人员实施的哄抢行为,可能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2. 主观要件
行为人主观上需具有故意,即明知是聚众哄抢行为仍积极参与,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过失或无意识参与不构成犯罪。
3.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包括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哄抢行为导致财物所有权转移,损害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4. 客观要件
行为需满足“聚众哄抢”的特征:一是人数达到三人以上,形成群体性哄抢;二是哄抢对象为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三是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数额4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4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除数额标准外,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参与人数众多、哄抢重要物资、社会影响恶劣、哄抢次数多等。例如,哄抢救灾物资或哄抢行为导致企业停产,均属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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