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民法典所规定的 “与他人同居”,特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
这一解释明确了三个关键要素:首先,主体上必须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
其次,不以夫妻名义是重要特征。若同居双方对外以夫妻相称,周围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可能构成重婚罪,而非单纯的“与他人同居”。
最后,“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强调同居的时间持续性与生活状态的稳定性。偶尔的出轨行为,如一夜情、短暂的婚外性行为等,并不构成 “与他人同居”。
“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从民事法律角度看,这种行为侵犯了合法配偶的权利。
若夫妻一方因另一方与他人同居而选择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经济补偿,以弥补自身在婚姻中遭受的精神及物质损失。
倘若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更进一步,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便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重婚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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