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国家公职人员催收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时还可能构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催收者谎称自己是法院工作人员、公安干警等国家公职人员,以话术吓唬债务人,便符合“招摇撞骗”的行为特征。
即便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此类行为也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该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催收行为伴随暴力、胁迫或勒索财物,可能触犯其他罪名。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公职人员等名义强行索要远超债务的财物,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达刑事立案标准时,此类行为将面临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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