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统一计算基数
伤残赔偿金: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5年标准为66,173元/年)为基数;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2025年标准为42,197元/年)为基数。
二、赔偿年限规则
1. 伤残赔偿金年限:
60周岁以下:20年;
60-75周岁:每增加1岁减少1年;
75周岁以上:5年。
2. 被扶养人生活费年限:
未成年人:计算至18周岁;
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人:60周岁以下按20年计算,60-75周岁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三、伤残等级系数
一级伤残:100%;二级至十级每级递减10%;
多处伤残时,以最高等级为基础,叠加附加指数。每增加一处伤残增加1%,总附加指数不超过10%。
一、基础伤残赔偿金计算公式
伤残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比例
第一步,确定“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二步,根据受害人年龄确定“赔偿年限”;
第三步,根据伤残等级确定“赔偿比例”;
将三者相乘得出基础伤残赔偿金。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公式
被扶养人生活费=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扶养年限×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比例÷共同扶养人数
第一步,确定“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
第二步,根据被扶养人年龄或劳动能力状况确定“扶养年限”;
第三步,根据受害人伤残等级确定“赔偿比例”;
第四步,确定“共同扶养人数”;
将前四项相乘得出被扶养人生活费。
三、总赔偿金计算规则
受害人存在被扶养人,总赔偿金=基础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不存在被扶养人,总赔偿金=基础伤残赔偿金。
法律依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苏高法〔2020〕43号) 第一条
全省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按照江苏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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