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凭聊天记录难以直接判刑,需形成完整证据链。
聊天记录清晰、完整地证明行为人以性刺激为目的,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方式实施猥亵,且内容包含露骨性暗示、性要求或展示淫秽信息,可作为关键证据。
但司法实践中需结合其他证据,如电子数据鉴定报告(确保证据真实性)、被害人陈述(证实身心受侵害情况)、证人证言(佐证聊天背景)等,形成“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若聊天记录存在模糊、断章取义或缺乏佐证,可能因证据瑕疵无法定罪。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隔空猥亵儿童的认定需满足以下要件:
行为对象: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基于儿童身心发育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确定年龄标准;
行为表现:以性暗示、暴露身体隐私部位、要求儿童进行特定性相关动作等方式,通过文字、图片、视频等非接触手段实施;
主观故意:行为人明知对方为儿童,且具有通过不当行为满足性需求或实施性侵害的故意;
证据要求:以聊天记录、视频截图等电子数据为主,需确保证据来源合法、真实、完整,并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以上则是关于“猥亵罪”的详细内容,大律师网小编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讲解,希望这篇文章能够对您有所帮助。要是您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大律师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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