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空威胁的认定需满足主客观要件:
主观故意:行为人需具备通过威胁手段迫使他人屈服的主观目的,通常表现为以性侵害、名誉损害等非法利益相胁迫;
客观行为:通过互联网、通讯工具等非接触方式实施威胁,如发送私密信息、散布隐私内容等,且行为具有现实紧迫性,足以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抑制其意志自由;
法益侵害:威胁行为需对被害人的性自主权、名誉权或人身安全等法益造成现实危险,若仅停留于言语恐吓而无实际侵害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网络隔空猥亵的立案需满足以下条件:
证据收集:保存聊天记录、视频、音频等电子数据,确保内容清晰反映行为性质及时间、地点等关键信息;
行为危害性:行为需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程度,如对被害人造成心理创伤、干扰其正常生活,或涉及未成年人等特殊保护对象;
管辖明确性:向案发地或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报案,提供行为发生的网络平台、时间、对象等线索;
程序审查:公安机关对报案材料进行审查,若认为有犯罪事实且需追究刑事责任,将依法立案并展开侦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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