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辖区户籍人口,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租房者可以根据自己所在城市的类型,按照相应标准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进行定额扣除,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纳税金额。
如果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且所在城市属于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按照规定每月可扣除800元租金。
实际租金低于800元,仍可按每月800元的标准进行扣除。
不过,退税与否取决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款情况。
根据相关税收政策,退税是因为纳税人多缴纳了税款。
如果纳税人按照扣除800元租金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小于其已经缴纳的税款,那么就可以申请退税;反之,如果已经缴纳的税款等于或小于应纳税额,则无法退税。
扣除后其应纳税额低于已缴税额,就能申请退回多缴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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