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该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所谓“放弃抚养权”,通常指父母通过协议或法院判决,将子女的直接抚养权交由另一方行使,但并不意味着免除抚养义务。
1、抚养义务的持续性: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即使父母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仍需承担部分或全部抚养费。
2、协议放弃的效力限制:
父母可协议变更抚养权,但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免除抚养义务)。
3、法院判决的例外:
在特定情况下(如父母严重损害子女权益),法院可判决变更抚养权,但仍会要求非直接抚养方支付抚养费。
母亲再婚不影响生父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抚养费的数额和期限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1、再婚不免除抚养义务:
生父的抚养义务基于亲子关系,与母亲是否再婚无关。
即使母亲再婚,生父仍需按约定或判决支付抚养费。
2、抚养费调整规则:
生父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如失业、患病),可向法院申请减少抚养费;若子女实际需要增加(如教育、医疗费用上升),直接抚养方可申请增加抚养费。
法院会根据子女实际需求、父母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综合判断。
3、拒付抚养费的法律后果: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生父拒不支付抚养费的,子女可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后仍不履行的,子女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措施。
赡养义务是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因父母是否履行抚养义务或放弃抚养权而免除。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1、赡养义务的独立性:
赡养义务基于亲子关系产生,与父母是否抚养子女无关。
即使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如遗弃、虐待),子女仍需履行赡养义务,但可主张减少赡养费数额。
2、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案例中明确,赡养义务是“无条件义务”,除非父母对子女实施犯罪行为(如故意杀人、虐待致重伤),否则子女不得以父母未抚养为由拒绝赡养。
3、赡养义务的履行方式:
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
子女可通过支付赡养费、定期探望、协助医疗等方式履行义务。
子女拒不履行,父母可向法院起诉,法院可判决子女支付赡养费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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