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这一规则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及工业用房。
续订租赁合同时,期限限制同样适用。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可续订合同,但续订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这意味着,即使首次合同期限为20年且已履行完毕,续订时仍需遵守20年上限,累计总期限不得突破40年(20年初始+20年续订)。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超期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具有一致性。
根据《住房租赁条例》第十四条,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租赁住房所在地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备案义务主体为出租人,但承租人可协助或代为办理。
未履行备案义务的,依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备案程序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完成:
1、线上备案:当事人可通过“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平台”等市级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成在线签约及备案。平台自动核验合同内容,生成备案编号并推送至房产管理部门。
2、线下备案:当事人可携带住房租赁合同、身份证明、房屋权属证明等材料,至区住房租赁服务中心或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备案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出具备案证明。
备案内容需真实、完整。
依据《条例》第十七条,备案证明应载明出租人及承租人姓名、房屋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关键信息。
备案信息与实际不符(如房屋产权信息错误),可能导致房源核验异常,进而影响承租人积分落户、教育入学、提取公积金等公共服务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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